医疗保险是上级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主要特点:
(1)基本保障。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广泛覆盖。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不论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效益差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双方负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4)统帐结合。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明确各自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医时由个人全额结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及适合门诊医疗的特殊病种的医疗费。
大额医疗救助是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上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规定,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我区规定,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的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上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上级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全额自负。
我市、区规定,下列情况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违纪造成伤害的;
③由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④自杀自残的(非精神病);
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⑥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⑦医院使用未经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⑧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
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
⑩其他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医院地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1号附16号(双楠伊藤洋华堂对面(了解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